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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識
侵犯公民信息罪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總成》(第15版)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根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總成》(第15版)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技術科技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
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10組以上;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500組以上的;
(三)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0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 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罪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
情節嚴重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提供能夠用于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
(二) 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
(三)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四) 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五)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六)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二)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后果嚴重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 對2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為10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五)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后果特別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特別嚴重“:
(一)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二) 造成為50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認證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